原標題:交通事故“誰來賠”“賠多少”,認定更清晰(法治聚焦)
道路連接千萬家,安全牽動你我他,道路交通安全關(guān)系著群眾切身利益。為回應道路交通安全新情況新問題,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相關(guān)典型案例?!督忉專ǘ饭?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guī)定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在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中,道交糾紛一直是數(shù)量較多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二)》面向?qū)徟袑嵺`,強化問題導向,立足服務基層,針對一批長期困擾實踐的“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
借車給飲酒者出事故,車主要承擔哪些責任?
租賃、借用機動車等情形下,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對于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如何分擔?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實踐中,‘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何理解,存在爭議?!标愐朔颊f,對此,《解釋(二)》明確,被侵權(quán)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quán)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nèi)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起案件中,張某與馮某同桌飲酒后,將自己所有的機動車交與馮某駕駛。由于馮某超速行駛,與李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馮某棄車逃逸,李某訴至法院維權(quán)。
“馮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馮某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與馮某駕駛,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在其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40%的賠償責任?!睂徖矸ㄔ号袥Q: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李某;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馮某賠償李某,其中40%由張某與馮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主觀上具有放任風險發(fā)生的過錯,客觀上也增加了事故發(fā)生的風險?!弊罡叻褚煌シü俑哐嘀癖硎?,本案判決不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濟,也有助于強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責任意識,引導其注意駕駛?cè)饲闆r、加強對機動車的管理。
乘車人“開門殺”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和乘車人、駕駛?cè)嗽趺促r?
駕駛?cè)瞬划斖\?、乘車人下車時疏于觀察,往往會引發(fā)“開門殺”事故。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有的保險公司以乘車人并非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為由,主張不應就乘車人的責任向受害人賠付。
《解釋(二)》進一步明確民法典中“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明確被侵權(quán)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以及按照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cè)艘婪ǔ袚r償責任。
陳宜芳介紹,此條規(guī)定既推動充分發(fā)揮保險保障功能,及時救濟受害人,又通過壓實乘車人、駕駛?cè)饲謾?quán)責任,強化其謹慎注意義務,從源頭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禍端”。同時,遵循交強險追償?shù)姆ǘㄒ?guī)則,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在發(fā)揮交強險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時,也嚴厲懲治對損害發(fā)生存在故意的行為人。
董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停車,乘車人杜某開車門下車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董某、杜某負同等責任,潘某無責任。潘某訴至法院,請求董某、杜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商業(yè)三者險應僅就駕駛?cè)顺袚呢熑危?0%責任)予以賠償。
審理法院認為,駕駛?cè)硕硨囕v行駛和停車地點的選取具有實際控制力,其未在杜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杜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相結(jié)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構(gòu)成共同侵權(quán)。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cè)思俺塑嚾说呢熑斡枰苑謩e認定,但對于受害人潘某而言,駕駛?cè)思俺塑嚾司鶠闄C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潘某32萬余元;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杜某、董某連帶賠償。
“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損害,怎么認定賠償責任?
在“無償搭乘”“搭便車”等情形中,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機動車使用人責任如何承擔?
民法典規(guī)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同時規(guī)定機動車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下的責任不能減輕。
實踐中,發(fā)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門往往會對事故責任作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等認定。對這一認定中的全責、主責,能否直接等同于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具有“重大過失”?
陳宜芳說,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gòu)成民法典規(guī)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仍需結(jié)合全案事實作出認定。
對此,《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上述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gòu)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一天,張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順路搭載李某,駕駛中,張某犯困,未來得及???,機動車撞到路邊樹木,導致李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張某賠償醫(yī)療費4萬余元。
“張某駕駛機動車造成李某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睂徖矸ㄔ赫J為,雖然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責,但因張某無償搭載李某,沒有證據(jù)證明張某對損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綜合考慮事故成因、現(xiàn)有證據(jù)等因素,應依法減輕張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張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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