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吳麗芬)生活中,機動車行駛過程免不了會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而扣分或罰款。在駕駛證記滿12分未處理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嗎?近日,大冶法院審結原告黃石某保險支公司訴被告石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依法支持保險公司向駕駛人追償11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2021年6月的一天,被告石某在駕駛證記滿12分時,仍駕駛車牌號為鄂XX小型轎車在大冶市某路段行駛過程中,途經十字路口時違規(guī)超車、超速行駛時與行人黃某發(fā)生碰撞,致黃某受傷,轎車受損。經大冶某法醫(yī)司法鑒定出具鑒定意見為:黃某為十級傷殘。經交警部分認定,被告石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黃石某保險公司為此墊付11萬余元。事后,黃石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被告石某追償墊付的保險款11萬余元。
原告認為,石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事故發(fā)生時已記滿12分未處理,處于違法暫扣停止使用狀態(tài),應屬于無證駕駛車輛,其有權向石某追償墊付的保險費。
被告辯稱,其駕駛證只因違章被暫扣,并非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未取得有效的駕駛資格證情形,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行賠付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關于駕駛證記分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記12分產生的法律后果是駕駛人必須參加學習和考試,在考試合格、記分清除之前,不得駕駛機動車。不得駕駛機動車屬于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規(guī)定,其法律效果是相應駕駛資格被暫時剝奪,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保險公司的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決被告石某賠付原告黃石某保險公司11萬余元。
法官說法:廣大朋友在駕駛機動車時,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行駛過程中產生違法行為,要盡快到相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駕駛證被扣滿12分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墊付賠償款后,仍可依法追償。另外,出現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駕駛證過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當事人將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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